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二审的绝地反击
置之死地而后生。肖仁权律师在接到代理本案例二审庭审任务仅剩1天之内,最大限度地发挥如此仓促时间的效用,以完美无瑕的充分准备、准确无误的庭审演绎和一击致命的法庭辩论,在二审法庭上演了一场精彩法庭对决。
本案例讲述的,就是肖仁权先生接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法律服务工作的第一个诉讼案件中,首战一战成名的故事……
一、相关背景
1、原律师撂挑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其下属机构某支公司,不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以下统称该案)一审败诉的判决结果,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在上诉案开庭前1天,该分公司原任常年法律顾问(担任该案保险公司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因对公司未与其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表示不满,悍然不顾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其必须负责该案一、二审的法律事务的规定,突然撂下挑子拒绝出席二审庭审。虽经保险公司多次劝说,仍坚决不从。
2、二审庭前换将:在该案原代理律师拒绝出庭的紧急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好临时协调刚刚接替原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的肖仁权先生,肖仁权先生见再三推托无望,只得无奈地“挺身而出”。
3、首战“置之死地”:该案二审是肖仁权先生接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常年法律服务工作的第一个案件,首战面临的形势十分凶险。首先,二审反败为胜的难度空前。实践证明,二审将一审已败诉的案件逆转的概率仅为十之一二。该案一审保险公司已败诉,二审要逆转的难度可想而知。其次,保险公司期望很高。据保险公司反映,原律师担任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10多年来,基本上没有胜诉的记录,公司上下都很憋屈,希望公司的新任法律服务人员能够为公司扬眉吐气。其三,首战结果对个人声誉影响重大。代理该案的二审庭审事宜,为肖仁权先生接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常年法律服务工作的第一个案件,首战的结果无疑会对代理人的个人声誉产生重大影响。其四,时间过于仓促。在肖仁权先生拿到该案卷宗时,离二审开庭仅剩1天的时间,在任务重、影响大、保险公司期望高等多重压力下,仅1天的准备时间无疑是件强人所难的事。
二、二审庭审前的主要举措
1、准确判断案情
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阅发现,一审判决忽略了以下重大事实:
一是死者死亡的原因为“吸入性肺炎和呼吸衰竭”。根据吸入性肺炎的疾病机理,可以判断死者很可能存在本身身体机能不正常的问题。身体正常人与非正常人在防御“吸入”侵害的存在明显区别:正常人由于喉保护性反射和吞咽的协同作用,一般食物和异物不易进入下呼吸道,即使误吸少量液体,亦可通过咳嗽排出。但人在神志不清时,如全身麻醉、脑血管意外、癫痫发作、酒精中*、麻醉过量或服镇静剂后,防御功能减弱或消失,异物即可吸入气管。
二是病历载明的既往病史,证明死者生前存在重大的身体疾患,且这些疾患很可能就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出具《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明确载明死者既往有“吸入病史”、《入院记录》明确载明死者“从小有胸廓畸形且既往有‘慢性支气管炎’病史多年”等诊断结论。根据前述病历载明的既往病史,结合医学及人体学基本常识,基本上可以断定:死者肺部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多年,其肺部功能很不正常,且存在气胸、胸腔积液、肺泡涨、肺气肿等胸廓畸形综合症,加之其具有吸入病史,极易诱发异物特别是胃容物吸入肺部事件。
三是死者当天发生肺吸入的时间早于还是晚于当天发生阵行性暴风雨的时间,尚存在重大疑问。假如发生肺吸入的时间早于暴风雨的时间,那么就可以断定死者系死于疾病,本案的争论可以就此终结。假如发生肺吸入的时间晚于暴风雨的时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确定死者当天吸入是胃容物、还是直接吸入了雨水(即没有遭到污染雨水)、还是直接吸入了雨水冲涮后形成的地面或水沟里的污浊的雨水(即遭到较为严重污染后雨水)。退一步讲,无论死者吸入的是哪种物质,均与其本身存在“吸入病史”有关,因为身体正常的人具备防御肺吸入的机能,从而极不容易导致异物吸入肺部。
四是死者生前垂钓时在钓塘边发病后,被发现瘫于钓塘码头台阶时的姿势,尚不知是何状态,需进一步核实。由于死者家属一直坚称,死者系吸入了当天暴风雨天气所下的雨水,导致吸入性肺炎,并最终导致其死亡。如果庭审时能够查明死者当时瘫于码头的姿势,或许可以排除其直接吸入雨水或脏水的可能性,就可以驳斥其这一主张。
五是一审认为暴风雨是导致死者死亡的近因的认定,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一审法官,对保险的近因原则、意外事故的的概念和内涵的理解存在重大偏差。二审时必须就保险的近因原则、保险意外事故的概念及内容等保险专业知识,当庭向法官做专题的阐明。
2、充分做好诉前准备,做到有的放矢
根据对案情的分析,肖仁权先生初步判断:涉案死者的直接原因(也即近因)系吸入其自身的胃容物,导致吸入性肺炎,最终因肺部弥漫性灼伤不治身亡。二审庭审的关键,就是要利用这仅剩短的时间内,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说服法官赞同这个判断。为此,肖仁权先生迅速果断地做好了以下准备工作:
一是搜集整理吸入性肺炎、胸廓畸形的医学知识,作为专业知识材料当庭向法官介绍并提交法庭。通过网页截屏,把吸入性肺炎、胸廓畸形的病理病因、发病机制、症状体征、预防护理、并发症、预后知识介绍下载,同时,在网上将典型的廓畸形图片若干下载,并临时到照相馆冲洗成加大彩色照片。一并与吸入性肺炎、胸廓畸形医学知识的网页截屏材料装订成册,按照证据的规范当庭向法庭提交。
二是临时联系并聘请专家出庭咨询。为就吸入性肺炎、胸廓畸形,特别是吸入性肺炎的专业医学知识,向法庭和各方当事人提供权威专家咨询意见,肖仁权先生临时决定聘医院胸肺科主任医生,以专家咨询的形式出庭。
三是搜集整理保险近因原则、保险意外事故专业知识介绍。将保险近因原则、保险意外事故的概念、内涵及其适用等保险专业知识的资料整理并打印好,按照证据的规范当庭向法庭提交。
四精心拟定庭审的提问的提纲和做好庭审步骤与计划。为达到一锤定音的效果,结合一审疏忽的一些关键环节,重点就参与死者生前垂钓的人数、钓塘码头建筑的具体情况(建筑码头的材料、平整度、码头台阶宽窄等)、死者垂钓所带防护器具(防晒防雨设备等)、瘫坐码头时的姿势、被发现时死者已瘫坐码头的时间、死者生前是先发生吸入事件还是先发生暴风雨事件等列出提问的提纲。
五是做好庭前的模拟演练。主要是将预期的庭审计划和步骤,放在脑海里进行多次演绎和推敲。
3、一击奏效的庭审
为确保庭审效果,在不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下,肖仁权先生当庭有条不紊地按照自己制定的计划和步骤,像剥竹笋般小心翼翼地层层推进庭审进度:
一是从疾病临床治疗的角度,牢牢抓住死者系“因病死亡”这一病历确诊的结论,向法官阐明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庭审时,肖仁权先生将病历明确载明死者死亡的原因为“吸入性肺炎和呼吸衰竭”的所有文字记载,一一向法官指出。其目的就医院的病历的真实记载,让法官从临床的角度,第一次“刺激”法官,让法官们感受到本案的客观事实---死者死于疾病的事实。
二是从医学科学知识的角度,不择时机地将庭审前准备的吸入性肺炎、胸廓畸形知识介绍及胸廓畸形加大彩色照片向法官做了简要介绍并展示照片,进一步向法官阐明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疾病所致。其目的就是借这些医学科普知识,让法官从医学科学的角度,第二次“刺激”法官,让法官们再次感受到本案的客观事实---死者死于疾病的事实。
三是从专家权威咨询的角度,给法官给各方当事人提供权威性咨询意见,再进一步向法官阐明死者死亡的原因系疾病所致。医院胸肺科主任医生范医生,当庭就吸入性肺炎的病因、病理、症状等专业性问题接受了法庭及双方当事的咨询。给出了以下明确的专家吸入酸性物质、动物脂肪、胃内容物以及其他刺激性液体和发挥性的碳氢化合物是导致吸入性肺炎的主要成因;吸入干净的水不会导致吸入性肺炎;正常人一般不会导致吸入性肺炎;有吸入病史的人往往容易导致吸入性肺炎。结合专家咨询意见,基本可以排除死者死于疾病以外的因素。
四是从排除有关方面所谓的“合理”怀疑的角度,通过精彩的排山倒海式向对方提问及辩论,将有关方面所谓的“合理”怀疑一一加以排除。通过连环的逐次层层推进的近10个问题的提问、对方的回答和辩论,当庭查明了以下事实:
①死者生前垂钓系一人单独前往,无他人参与或陪同。这就意味着,没有直接目击者见证死者在被发现瘫坐于钓塘码头前所发生的事情,也就是缺少直接证明,这就是说对方坚称死者吸入雨水或脏的雨水导致吸入性肺炎的主张,就只能是主观上的猜测,其真实性存疑。
②钓塘码头由片石彻成、每个码头台阶的宽度约为30公分左右、台阶表面平整。这就意味着,码头的台阶上不容易积水很多雨水或脏水,即使有暴风雨,也基本上可以排除当天暴风雨的雨水或脏水,在平整且有较大落差的码头上积水较厚的可能性。
③死者生前被发现瘫坐在码头上的姿势为:瘫坐在台阶上但身体斜靠着上一阶台阶,上身及头部均向上且扬着。这就意味着,死者生前瘫坐在码头上的时候,是不可能吸入码头上或地面上的雨水或脏水的。即使当天的暴风雨导致了码头上或地面上有较厚的积水,他也吸不到。
④死者生前垂钓携带了直径约60公分的斗笠,作为防晒防雨之用。事发时间正值酷暑之际的7月18日下午,且又遇阵行性暴风雨,无论是防晒还是防雨,他应当头戴斗笠的可能性极大。而对方代理人当庭回答提问时表示,不记得当时发现他瘫坐在码头上的时候是否头戴着斗笠。这也意味着,死者的死亡与生前瘫坐时是否吸入雨水无关。理由:如果他头戴着斗笠,则说明他基本上吸不到雨水;如果他当时未头戴着斗笠,正常人是不会将雨水吸入到肺部的,即使他可能会吸入一些干净的雨水,而吸入干净的雨水是不会导致吸入性肺炎的。
⑤死者生前是先发生吸入事件还是先发生暴风雨事件,对方代理人表示不能确定。这就说明,先发生吸入事件是完全可能存在的,退一步讲,即使发生吸入事件在暴风雨之后,也不能直接证明死者死亡的原因是暴风雨导致。
⑥对方代理人当当庭回答问题时明确表示,发现死者生前瘫坐码头有多长时间不能确定。这就意味着,死者生前瘫坐码头的时间可能比较长,导致其吸入的酸性物质对肺部的灼伤已有较大面积的扩散。后来治疗不及导致死亡,也能印证这个判断。
我方提问之后,对方已无还手之力,只向我方提交了一个问题---什么叫保险近因原则和意外事故。我方顺势就此专题就先前准备好的最专业最权威的保险专业知识,当庭向法庭阐明。
通过质证、专家咨询、相互提问、辩论等阶段的庭审,我方已完全将涉案的客观事实向法庭再现,那就是:死者的钓鱼现场,不存在足够剂量且可供吸入酸性物质,也不存在污秽的污水,更不存在酸雨的情形。因此,可以排除一切可以导致吸入性肺炎的外来吸入物,而导致涉案的吸入性肺炎的吸入物只能是来自死者的胃容物,包括胃酸,而胃酸是强酸性物质,足以导致肺部功能本来就差的死者产生吸入性肺炎。从而可以断定死者的吸入物来自其身体内部而不是外部,进而排除意外事故是导致其死亡的近因。
至此,本案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就水落石出了。庭审第二天,二审的主办法官就电话告诉肖仁权先生,法庭赞同肖仁权先生的庭审时所表明的观点。但法官考虑到对方的家庭困难,建议保险公司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适当捐助,保险公司对法官的建议也给予了响应。最终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确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保险。
本案,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多年来第一次胜诉,也是肖仁权先生代理该分公司的第一次庭审。此役,使肖仁权先生在该分公司的声名大振,可谓一战成名。
肖仁权主任教育背景:湖南大学法学专业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资本市场与证券、银行与保险。
诉讼特点:具备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属于“全能型”诉手。擅于“五分钟识胜负”,即在受阅案卷后的五分钟内识别并决定案件的胜负走向,提前对案情及其走向做出准确分析,谋划于他方未觉之时,行动于他人未动之际,屡创奇效;敢于在诉讼中“出奇兵”“亮妙招”,把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运用到极致,将处于危急的案情化险为夷。
经典案例:年在上海高院以五分钟的抗辩,将近亿元的上海市泰和隧道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理赔诉讼案发回重审,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公司一审败诉后赢得了重大转机。
诉讼特长:善于将诉讼的技能技巧发挥到淋漓尽致,精于化诉讼的陈规俗套为“*斧神工”的奇思妙想,于人之不经意处破解案件的瓶颈,实现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工作经历:成长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基层一线,历经保险公司各层级经营管理,直至保险公司总部法律总监岗位。在长期从事保险和各类法律事务及诉讼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学理论和诉讼实战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