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和市*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纵深推进顽瘴痼疾整治,重庆市涪陵区*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取4个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向全区展现教育整顿的决心和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同时,教育全体干警引以为戒,提升自我革命、整治顽瘴痼疾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案例一:徐某不严格执行审限规定致案件久拖不决
徐某,系涪陵区法院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年9月12日,区法院立案受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徐某在承办该案期间,因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及司法鉴定共计四次,经依法扣除法定审理期限后案件仍超期未结。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
整改处理情况:区法院*组研究决定给予徐某提醒谈话、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目前,该案已由院领导督办,严格按审理程序限期一个月内依法办结。区法院针对此类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结合实际制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扣除审限管理规定》,通过建章立制切实提升审判管理水平和案件办理效率。
案例二:湛某、高某履行监督职责不力
湛某、高某,系涪陵区检察院驻区看守所检察室干警。年10月,湛某、高某例行督察区看守所工作发现赵某被违规留所服刑后,多次向区看守所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均未获纠正。年4月23日区检察院发出书面纠正通知,看守所未予纠正,且湛某、高某二人也未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年9月市检察院监督之后,该案得以纠正,赵某被送监狱服刑。湛某、高某的行为属于对违法“假、减、暂”问题监督不力。
整改处理情况:教育整顿期间,湛某、高某主动向组织报告说明有关问题。区检察院*组研究决定,适用“自查从宽”*策,给予湛某、高某予以批评教育处理。
案例三:彭某违规收取私存取保候审保证金
彭某,系原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年10月1日、年2月4日,彭某在办理张某、李某等5人涉嫌危险驾驶案件中,在区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前,违规擅自向涉嫌危险驾驶人员收取并私存取保候审保证金共计元。区公安局决定对张某等3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经有关领导敦促,彭某于年2月8日分别将张某等3人交纳的保证金元交到指定账户、李某等2人的保证金元退还本人。彭某的行为属于执法办案中的乱作为行为。
整改处理情况:区公安局*委研究决定,对彭某给予调离交巡警支队处理。区纪委监委驻区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其立案审查调查,报经市纪委监委审查,拟给予记过处分。教育整顿期间,区公安局集中开展取保候审保证金清查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完善《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及取保候审保证金规范管理机制,加强执法全程管理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有力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
案例四:冉某某履行监管职能不到位
冉某某,系涪陵区司法局某司法所原所长。年,冉某某先后51次为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办理外出请假手续,累计请假天,超规定期限请假99天,未严格按《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报市司法局审批。冉某某的行为属于履行监管职能不到位。
整改处理情况:鉴于冉某某系主动自查并如实说明案件相关情况,未造成脱管漏管等不良影响。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策,区司法局*委研究决定,给予冉某某批评教育处理,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区司法局及时召开社区矫正案件评查通报会,举一反三,查摆问题,引导全区司法行*干警以案为戒、以案示警,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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