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对困难职工群众在大病医疗方面实行的救济制度,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农场困难群众的健康水平,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2.农场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农场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农场辖区常住户口并长期居住在农场的已参加十二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
(一)低保对象、三无人员;
(二)低收入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农场民*科会同财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定,并报师批准。
医疗救助的方式、标准
医疗救助采取参保补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三种方式。参保补助:
对参加十二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规定补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策规定给予补助。门诊救助:
①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元标准门诊救助;
②救助对象(不包括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中的1—2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元标准门诊救助;
③低保学生和儿童(不满18周岁)、低保老年人(年满60周岁),按每人每年元标准门诊救助;
④对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症、器官移植等特殊大病,在门诊放(化)疗、透析、抗排异性治疗的救助对象,医院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报销,救助金额全年不超过元。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或多个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其中一种救助。
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不设起伏线,不设定病种,积极推行住院治疗的事前救助或事中救助;
住院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住院所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住院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在救助时不超过以下比例:
医院90%;医院80%;医院70%;
住院救助年度内累计报销封顶线为1万元。
患有恶性仲瘤(白血病)、尿*症、器官移植等特殊大病的救助对象,其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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