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医疗保障局文件
青医保字〔〕10号
青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乡)场、运东社区、运西社区、各乡镇卫生院和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管理,方便参保患者及时享受相应待遇,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水平,根据《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沧医保字[]1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与范围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为:
(1)冠心病(心肌梗塞、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2)高血压病(高血压3级或高血压合并心、脑、肾、眼并发症);(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血小板治疗;(4)慢性心力衰竭;(5)脑血管病后遗症;(6)帕金森病;(7)重症肌无力;(8)癫痫;(9)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10)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1)甲状腺功能亢进症;(12)肺源性心脏病;(13)肝硬化;(14)病*性肝炎(慢性乙肝);(15)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风湿性心脏病;(18)精神病(精神障碍);(19)再生障碍性贫血;(20)慢性肾功能衰竭;(21)慢性肾炎;(22)肾病综合征;(23)活动性结核病;(24)支气管哮喘;(25)阻塞性肺气肿。
(二)门诊特殊病病种为: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2)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4)白血病门诊治疗;(5)血友病门诊治疗;(6)重症精神症(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7)动脉型肺动脉高压门诊治疗。
二、统一门诊慢性病申报认定时间
将门诊慢性病申报认定时间由每年1次调整为每年申报认定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参保患者可在每年5月和11月申报门诊慢性病,县医保中心于每年6月和12月集中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参保人员可于当年7月或次年1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
三、规范门诊慢性病申报认定流程
(一)申报
1、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按规定向所在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代理机构)提交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由参保单位(代理机构)统一向县医保中心进行申报。无管理机构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可直接向县医保中心申报。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医保定点乡镇卫生院提交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国营农场参保居民向马厂镇卫生院提交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城镇参保居民向清州镇卫生院提交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由定点乡镇卫生院按规定时间统一向县医保中心进行申报。
3、参保患者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1)《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2)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3)近两年内与所申报病种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公章)、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材料;
(4)无住院病历者,需提供近半年来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原件、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材料。
参保患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如有他用,请先复印留存,认定结束后申报材料概不退还,也不提供查找和复印。
4、参保单位(代理机构)或定点乡镇卫生院负责收取参保患者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参保患者提交的申报资料按照以下顺序整理好放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人姓名、单位或乡镇(社区)名称、申报病种、参保单位(代理机构)或定点乡镇卫生院联系人手机号码,统一报送县医保中心。
(1)《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3)病历资料
(二)认定。慢性病认定以患者提交的申报资料为准,不统一组织体检。专家认定时,若需进行必要检查才能明确认定结论的,由县医保中心临时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安排相关专项检查,费用由参保患者自理。参保患者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不予认定。
(三)结果查询。通过参保单位(代理机构)或定点乡镇卫生院申报的参保人员,由参保单位(代理机构)或定点乡镇卫生院告知认定结果;直接向县医保中心申请的,由向县医保中心告知认定结果。同时,认定结果在“青县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