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气管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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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9 16:20:00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年12月6医院做双侧甲状腺根治术。出院诊断:甲状腺恶性肿瘤,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该手术造成了原告气管食管瘘不能经口进食和饮水的后果。发生医药费.32元,发生住宿费元,交通费元,病历复印费79.5元,残疾器具费元。

二、患方观点

本次手术造成了原告气管食管瘘的严重后果,不能进食和饮水。于年12月24日第二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至年1月3日出院。期间被告所采取的一些治疗措施。都不能使原告恢复进食功能。原告为了治疗,医院。所有专家都说没有办法疏通已被堵住的食管。

原告认为被告过错造成了伤害结果,其一、切除甲状腺肿瘤,不应当造成食管和气管瘘的后果。其二、如果这种手术可能会造成食管和气管瘘的风险,那么应当告知。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6元。

三、医方观点

我院对患者吴某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患者吴某某于年12月4日,门诊以甲状腺肿物收入住院,入院后完善术前检查,于年12月6日在全麻下对患者进行双侧甲状腺根治术,术中见右侧甲状腺明显增大,与右侧甲状腺近峡部有一肿物侵及气管食管沟。

肿瘤穿过右侧喉返神经,有左侧肿物为0.3厘米,双侧肿物送术中冰冻证实为双侧甲状腺癌。遂术中再次向家属交代,肿瘤侵及喉返神经。患者术后有呛咳,给予对症治疗,并请相关科室会诊协助治疗,定期换药,术后病理表示双侧甲状腺肿瘤、侵及气管食管沟。

年12月12日患者行上消化道造影考虑为气管瘘,并见食道入口处被肿物堵塞,给予气管切开插管术,解决呼吸困难,给予对症治疗。年12月21日,患者一般情况可,查体无殊予以出院。

年5月2日,年12月24日,患者先后两次在我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给予鼻饲饮食,同时嘱其增加营养,定期复查。年5月12日,患者血红蛋白量为69克/升,蛋白为35g/升,患者存在低蛋白和贫血,建议增加营养以利于切口愈合。

我院已尽相关告知义务。患者现状是其疾病自然转归的结果。年12月6日,我院对患者实施了双侧甲状腺癌根治术,诉前已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进行了告知,并获得了患者本人对该手术的知情并同意签字。治疗过程中,我院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患者的现状是其疾病自然转归的结果。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对吴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因气管、食管瘘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轻度发生功能障碍,吞咽困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被鉴定人吴某某轻度发生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被鉴定人吴某某食管狭窄,双侧声带麻痹无法经口进食,需长期滞留胃管构成三级伤残。

五、庭审意见

依据鉴定结论中原因力大小的认定,医院承担责任比例为65%。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吴某某合计.74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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